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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财政局
时间:2024-03-27 06:21 点击次数:95

  年我市试行建立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根据省财政厅对评估机构库实行年我市对评估中介机构库进行更新调整。本次更新立足我市评估行业环境,结合几年来的运行情况,通过《关于调整更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征求意见的函》(连财函资〔号)发函至市商务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审核,决定对现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进行调整。此次纳入评估机构库的中介机构共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评估事项,可在公布的资产评估机构库中选择评估机构。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需进行评估的情形按《连云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连财规〔2011〕1号)执行。

  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资产评估事项委托中介机构库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付费根据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按财务制度规定列支。资产评估委托方具体为:凡涉及国有资产产(股)权整体转让的项目,评估委托方为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涉及单项资产评估或国有资产产(股)权部分转让的项目,评估的委托方为被评估国有资产的占有单位。

  四、被评估国有资产的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的正常业务。

  五、资产评估机构应根据国家资产评估执业规范进行评估,并在时限内提出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签章执业人员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按规定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提出核准或备案申请。依据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按规范程序处置资产。

  七、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四)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前款第(三)或者第(四)项情形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认定原评估结果无效,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八、国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人员在资产评估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反映,以便将有关情况反馈相关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并适时调整中介机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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